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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3、再保險運營管理
3.1 合約分保業務的運營管理
3.1.1 合約分保業務部門及人員設置
財產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職能部門管理合約分保業務,并配備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1.2 合約組建/續轉
財產保險公司在綜合考慮公司業務構成、風險狀況、累積責任、資本金、凈資產、市場戰略等因素的基礎上,組建/續轉再保險合約。合約最終條件是再保險雙方自由洽商的結果,但合約條件不應違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通常做法。
比例合約組建/續傳過程中,要重點關注并確定:分保范圍、合約類型、合約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額(再保雙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引入該條款及確定責任限額的大?。?、分保手續費、賬務條款、除外責任、錯誤與遺漏、合約報表、合約的修改與終止、未滿期保費和未了責任的處理、區域范圍、司法管轄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約組建/續轉過程中,要重點關注并確定:起賠點、最高保障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層情況、費率(購買成本)、責任恢復次數、合約的類型(險位/事故/賠付率)、事故超賠中每次事故的定義等。
3.1.3 合約安排
財產保險公司在再保合約條件確定后,選擇適格的再保險接受人積極安排分保,避免分保不完全(再保險接受人確認接受份額之和小于100%)、合約責任自留情況的出現。分保不完全時,財產保險公司合約自動承保能力為合約完全分保時的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視為財產保險公司有效的合約承保能力。
為避免再保險信用風險過于集中于單一或少數再保險接受人,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單一再保險接受人的再保險份額進行額度管理,降低風險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3.1.4 再保業務的日常管理
再保業務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分保賬單的編制、簽發和簽回確認;分保余額結算;應收款管理;報表報送;賠案管理;檔案管理;業務統計分析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合約約定或公司內部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3.1.5 IT系統的開發與完善
IT系統是再保險業務開展的重要保障,分保賬單、結算、統計分析等所有工作都需要IT系統支持,財產保險公司應開發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再保險IT系統。
3.1.6 應收賬款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分保應收賬款的管理,嚴控分保應收賬款的規模和期限,避免分保應收賬款引起壞賬損失,資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償付能力的下降。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規范、有效的催收制度來解決長期分保應收分保賬款問題,可采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以及電話方式進行催收,必要時可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追討。
財產保險公司需與再保險接受人定期核實分保應收款項,確保訴訟的時效性。
3.1.7 合約結清
合約再保險雙方按照比例再保險合約的約定及時結清合約。
在自然結清方式下,財產保險公司可選擇所有未到期責任結束后結清合約或與再保接受人協商一致提前結清合約。
在協議結清方式下結清合約時,再保險雙方應制定公平、合理的結清方案,特別是保費、未決賠款的結清比例要符合實際情況。
3.1.8 賬單及結算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按照再保合約條件約定進行賬單編制、簽發、確認歸檔、余額結算等。在操作過程中,再保險雙方都應按照再保險合約的約定做到及時、準確。
賬單及結算管理涉及公司間的資金流動,財產保險公司應為財務管理建立嚴格、規范的授權體系。
3.1.9 賠案管理
賠案管理包括普通賠案管理和大賠案管理。普通賠案賠款的攤回直接在合約賬單中完成;大賠案在合約估計損失超過合約約定發送損失通知金額時,分出公司及時向再保險接受人發送出險通知,根據再保險接受人的需求提供有關賠案資料并配合其開展現場查勘和理賠工作。
賠款達到合約約定現金賠款要求時,分出公司可向再保險接受人發送現金賠款通知,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現金賠款,在賠款資料準確全面、保險責任成立和最終保險損失不小于現金賠款金額的前提下,再保險接受人應在收到現金賠款通知后按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在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支付。
對存在追償可能性的保險事故,分出公司應積極向責任方進行追償,及時把追償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追償成功后,分出公司應把屬于再保險接受人的追償款返還給再保險接受人。
賠款攤回適用“共命運”原則,即在分出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盡職厘定損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賠決定自動適用于再保險接受人。但合約明確約定再保險接受人不承擔責任的賠款除外,壞賬、公司倒閉等財務風險除外。
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應嚴格按照分保比例計算再保賠款攤回金額,不應在攤回賠款時再次調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內的分保方案;非比例再保險中,若事故/巨災持續時間超過合約中對一次事故/巨災的約定時間,分出公司攤回時要選擇合適的事故/巨災時間段,對選定時間段外發生的保險損失,不應進入合約進行攤回。
3.1.10 未決賠款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及時、準確地統計再保險業務的未決賠款數據,并把有關數據按再保險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供給再保險接受人。
財產保險公司應提高未決賠款數據的準確性和降低數據的波動性,不應人為操控未決賠款數據來改變或暫時掩蓋合約業績的真實情況。
3.1.11 數據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再保險合約業務數據管理,特別是保費數據、已結賠款數據、未決賠款數據、巨災損失數據、修改或變動數據等。
數據管理中遵循“準確性、可查性”的原則。在“準確性”原則下,財產保險公司建立多級復核制度和對應的責任制度,保證每一數據的準確性;在“可查性”原則下,財產保險公司對每一個數據形成的原始數據都進行記錄,具有復雜計算過程或公式的數據對過程或公式也應記錄。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再保險合約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如分保數據的變化趨勢、累積責任等,從數據變化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進行管理優化。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再保險業務監管規定的要求及時向監管機構上報有關業務數據;按照再保險合約的約定,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有關業務數據或業務報表。
3.1.12 檔案管理
再保合約業務檔案管理主要涉及合約文本、賬單、賠案資料、往來傳真、郵件、電話記錄等,管理中做到全面性和規范性,以保證在人員、機構變動或外部、內部審計時有案可查,保持業務的連續性。
全面性是指與業務相關的資料都要有保存,包括日常電話往來也應進行電話記錄;規范性是指應為業務檔案的歸檔、查詢建立科學合理的檔案制度,保證歸檔合理、查詢快捷。
3.1.13 合約使用指引
財產保險公司根據合約的最終條件,制定與再保險合約相匹配的“合約使用指引”或“承保指引”,指導承保部門合理、有效地使用再保險合約。
比例再保險合約“承保指引”主要內容包括:合約保障的險種、除外責任、自留額、險種的自動承保能力、特殊申報、出險通知規定等。對續轉的再保險合約,需對當年合約條件發生變化的地方作出說明,避免承保部門出現經驗性錯誤。
非比例再保險合約“承保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保障險種范圍、起賠點和責任限額、除外責任、出險后如何攤回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結合承保指引對承保人員進行合約再保業務知識培訓。
3.1.14 合約使用監督
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再保合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避免錯誤使用合約情況的出現。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自留額使用是否正確、合約承保能力選用是否正確、分保比例是否正確、危險單位劃分是否正確和風險等級劃分是否正確、賠案資料是否真實完備、賠款攤回金額是否正確等。
3.1.15 調整保費
在非比例再保險合約中,若合約保費采用調整保費的形式,合約到期后,財產保險公司按照合約約定和公司業務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合約保費,向再保險接受人編送調整保費賬單并安排余額結算。
3.1.16 渠道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選用適格的再保險接受人和經紀人建立合理、可靠的分保渠道,保證合約分保業務的順利進行。
3.1.17 業務安全
財產保險公司在保證合約分保業務安全的基礎上選擇適格的再保險接受人。重點關注再保險接受人的信用評級、償付能力、資本金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分保業務安全應急機制,保證再保險接受人出現償付能力突然惡化等緊急情況下合約分保業務的安全;在再保合約條件中,應引入合約終止/中止條款,對再保險接受人出現緊急情況時合約再保險責任的承擔做出明確的規定。
3.1.18 危險單位劃分
財產保險公司以危險單位為基礎使用比例再保險合約時,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頒布“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保險標的和險種,財產保險公司按照有關劃分方法指引劃分危險單位,對未頒布“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的保險標的和險種,財產保險公司結合標的風險狀況和行業通行做法,科學、合理地劃分風險單位。同時,最后劃分的結果應與財產保險公司每年向保監會報備的劃分方案保持一致。
財產保險公司不應出于再保險安排的需要,不顧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而隨意劃分危險單位。
3.1.19 風險等級劃分
使用浮動自留額的比例再保險合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確定的風險等級劃分方法或再保險雙方共同商定的方法來劃分標的風險等級。財產保險公司不應隨意劃分、變動標的的風險等級。
3.1.20風險累積責任
財產保險公司應重視、加強自留累積責任的識別,特別是巨災風險的暴露情況,采用包括再保險在內的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工具來管理和轉移累積責任風險,把自留累積責任控制在可承擔的范圍內。
3.1.21合約責任履行
合約分保業務中,再保險雙方嚴格按照合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保費支付、賠款攤回、賬單簽發確認、報表報送、技術支持等。任何一方不應以自身的原因為理由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除非此種行為得到對方認可。
3.2 臨分業務的運營管理
3.2.1 臨分業務部門和人員設置
財產保險公司應配置專門的業務人員安排、管理臨分業務,并根據公司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專門的臨分職能部門。
3.2.2 臨分需求識別
逐筆安排的臨分業務管理成本較高,財產保險公司應正確識別自身的臨分需求,對確有臨分需求的業務進行臨分安排。
財產保險公司需要辦理臨時分保的情況主要有三種:比例再保險合約提供的自動承保能力不足,需要額外承保能力的業務,主要為高保額大型商業風險業務;比例合約雖然提供自動承保能力,但由于保額過低未進入比例合約,成為財產保險公司全部自留的業務,主要為高風險的小保額業務;三是比例再保險合約不提供自動承保能力的業務,主要為高風險類業務。
3.2.3 分保安排
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再保險接受人安排臨分,也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進行安排。
安排臨分業務時,應當遵照“合約優先”的原則,即凡是超出該類別風險常規最大自留額,且符合合約保障條件(通常指比例合約)的業務,均應將超出上述自留額的風險責任,按照相應的合約管理規定優先辦理合約分保,超過最大自留額與合同提供最大承保限額之間的部分應全部進入合約。
臨分業務的安排應在保單或暫保單起期前完成。如因特殊情況,上述安排過程無法在保單或暫保單起期前完成,財產保險公司應確保在該項目保單或暫保單起期之時,凈自留保額不超過公司規定的該類別風險的最大自留額。
臨分安排是否完成,以再保險接受人對分保業務的書面確認為準,財產保險公司應要求再保險接受人簽回分保條并歸檔。對于通過經紀人安排的臨分業務,財產保險公司應要求經紀人提供再保險接受人對于該筆業務的書面確認,并核對經紀人安排的分保條件與財產保險公司擬定的分保條件是否一致。
臨分業務如發生批單修改,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原再保險接受人確認同意批單修改后方可進行。否則,財產保險公司要自留批改后的保險責任或進行新的再保險安排。
3.2.4 渠道管理
臨分業務有很強時效性要求,可靠的渠道管理是臨分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穩定、可靠的再保險臨分經紀人和接受人渠道;建立臨分接受人信息庫,充分了解他們對臨分業務的風險偏好,做到安排臨分時有的放矢。
引入多家再保險經紀人,與具有廣泛渠道優勢的經紀人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
在臨分業務渠道管理中,償付能力和結算的可靠性應成為考慮的重點,保證臨分業務的安全。
3.2.5 正式分保條和賬單編送
臨分完成和正式保險單簽發后,臨分安排人員根據最后保險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以再保險接受人份額確認日期或保單起期日期晚者開始計算)向再保險接受人簽發正式分保條和賬單,并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后簽回一份副本。
對于通過經紀人渠道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式分保條和賬單由經紀人編送,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分保條和賬單中的有關條款及數據進行核實,保證與原始保單和分保安排時確定的條件一致。
3.2.6 臨分業務賬單及結算管理
臨分業務賬單及結算管理包括臨分賬單的編制、簽發、確認歸檔、余額結算等內容,在操作過程中要做到及時、準確。
財產保險公司在開展臨分業務的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應收、應付結算的及時性問題,做到單筆業務按分保約定及時結算。
3.2.7 臨分業務賠款管理
臨分業務的賠款管理包括出險通知編送、賠款賬單編送、賠款攤回和配合再保險接受人查勘等。
發生賠案,無論損失大小,財產保險公司應在賠案發生后立即通知再保險接受人(發送出險通知),向再保險接受人及時知會理賠工作的進展并提供賠案有關資料,并在再保險接受人需要進行現場查勘的情況下,給予積極配合。對于損失金額較大的賠案,理賠進程中財產保險公司應就理賠方案與再保險接受人進行積極溝通并達成一致,避免因再保雙方理賠意見不一致導致結案后賠款攤回困難。
3.2.8 臨分業務數據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按照“準確性、可查性”的原則管理臨分數據,做到每筆業務的分保比例、每個接受人的接受比例、分保手續費和批改變動等數據準確無誤。
財產保險公司應為臨分業務建立良好的IT支持系統,不僅能記錄臨分業務的分保、變動、結算等情況,還能進行臨分業務的統計分析。
3.2.9 臨分業務檔案管理
參見合約管理中檔案管理部分。
此外,臨分業務中途批改變動情況較多,如延長保險期限、調整保險金額等,有關資料都應以書面形式歸集到對應業務檔案中去,保證臨分業務檔案的完整性。
3.2.10 臨分業務再保險接受人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選擇適格臨分再保險接受人,確保臨分業務的安全性,具體包括臨分接受人的信用評級、償付能力、資本金和商譽等。
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臨分再保險接受人的風險偏好管理,建立臨分再保險接受人風險偏好數據庫,對不同的臨分業務尋求有效的臨分再保險接受人,提高臨分效率。
3.2.11 業務取消
對于確需取消的臨分業務,分出公司應及時通知再保險接受人,并完成取消業務操作的相關事宜。
對保險期限已經結束的臨分業務,分出公司不能取消分保。
3.3 分入業務管理
分入業務是財產保險公司了解市場、參與業務的渠道之一,同時業務風險較高,財產保險公司應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審慎開展分入業務。
財產保險公司參照分出業務來管理分入業務,做好分入業務再保險合約條件評估、財務結算、風險控制等工作。
財產保險公司應本著審慎的原則,嚴格審核臨分分入業務的承保條件,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工作,重點是保費充足性分析。
3.4 業務考核
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業務考核指標體系,每業務年度至少考核一次,對存在問題進行及時糾正。。
財產公司可參考附件1《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基本考核指標》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考核指標體系。
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結果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