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
⊙記者 苗燕 ○編輯 劉玉鳳
銀監會23日發文加強銀行國別風險監管,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并設立國別風險限額。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要求“高國別風險不低于50%”。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盡管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資產比重較小,但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國際化進程推進,國內銀行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遭受損失的風險也在加大。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水平,銀監會下發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于2011年6月1日前達到該指引要求。
根據《指引》,國別風險是指由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對單一國家或地區超過銀行凈資本25%的風險暴露,將被視為重大國別風險暴露。
按照《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考慮風險轉移和風險緩釋因素后,分類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其中,低國別風險不低于0.5%;較低國別風險不低于1%;中等國別風險不低于1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于25%;高國別風險不低于50%。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資產的國別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跟蹤監測,并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動態調整國別風險準備金。所有存在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需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相適應的監測機制。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按國別合理設定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考慮在總限額下按業務類型、交易對手類型、國別風險類型和期限等設定分類限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國際授信與國內授信適用同等原則,包括盡職核查資金實際用途,防止貸款挪用等。
上述負責人表示,《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國別風險提供了有益參考,同時明確了國別風險準備金計提標準和比例,有利于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計提充分的國別風險準備金,并確保計提標準的一致性,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抵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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