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8個月的等待,日前被視為國內首例基金分紅案的仲裁結果出爐。
昨日,代理投資者討要紅利的北京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向本報記者發來了最終的仲裁書,結果顯示,雖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判定南方基金退還管理費702元,但駁回了基民要求南方基金賠償其紅利損失和利息6萬元的請求。對此市場人士分析稱,雖然此案判決的金額不大,但是卻大大推動了國內基金業分紅行為的規范,可謂基金業的標志性事件。
【事件回放】基金未分紅基民不高興
2006年6月29日,國內投資者袁近秋認購了南穩2號基金共計5萬元,選擇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卻一直未獲分紅,而2008年市場大跌,基金市值出現大幅縮水。袁近秋認為,如果基金在2008年初分紅,損失就會大幅減少。
于是,袁近秋委托張遠忠于2009年6月3日向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遞交仲裁申請,要求就該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紅問題,對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南方基金賠償其紅利損失及相應利息共計66586.52元,退還管理費2041.49元,爭議標的總額為人民幣68628.01元。
【裁決結果】基金公司賠付702元管理費
記者獲悉,本案的最終裁決結果是:“《裁決書》駁回申請人賠償請求,(一)被申請人應向南方穩健成長貳號證券投資基金退還管理費計人民幣702.71元。(二)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5011元,由申請人承擔人民幣1002.2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人民幣4008.80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為何會出現“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結果?
而投資人代理律師張遠忠也表示,雖然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紅行為構成違約,但駁回投資人關于2007年的紅利損失和利息賠償請求的原因,是貿仲委認為該違約行為與申請人主張的財產損失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記者發現,裁決書中明確提出,“申請人在發現被申請人不實施或未能及時實施分紅的情況下未采取行動而是繼續持有基金份額,應視為其同意或默認被申請人的后續受托投資活動。”
而南方基金對本報記者回應稱,“貿仲委駁回了申請人要求南方基金賠償紅利損失及相應利息共計66586.52元的仲裁請求,該兩項請求金額占標的總額的97%。貿仲委對此兩項仲裁請求的駁回裁定是客觀公正的。”
【專家說法】推動基金分紅走向規范
對于本案的判決結果,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認為,從這一裁決結果及其解釋來看,基本合理:投資者占理,基金公司為合同漏洞也付出了代價。
“基金分紅多少、分紅與否都和基金的投資價值關系不大;真正關系投資者利益的是如何選擇長期投資能力強的基金以及在市場變動的關鍵時刻,自己主動采取投資決策,贖回或轉換偏股型基金。”江賽春指出,基民朋友在這件事上應吸取教訓,即應該對自身投資資產負責,即使基金公司在運作流程上可能出現一些紕漏,但所投資基金資產的價值增減主要應由投資者自己負責。
江賽春表示,事實上分紅糾紛并非南方基金所獨有,而是早期基金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其根源在于早期基金合同約定的不明確,以及分紅執行條款的缺失,而在2008年罕見的大熊市中,這種長期潛伏的問題才暴露出來。而隨著這一問題的暴露,也促使分紅規則走向規范化。
而未來類似的糾紛也將成為歷史。2009年4月,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對基金分紅做出了明確的規范。一是明確規定分紅條件,基金應以期末可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潤指基金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二是明確了分紅時間。《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須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其三是規定基金合同不能約定“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義的條款。(賈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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