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回避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有關規定,不得從事與監管職責有利益沖突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遇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時,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得對應回避事項施加影響。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準,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準兼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離職后,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
第八章 監督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教育、督促工作人員遵守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知情人可以向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舉報或投訴。中國證監會有關單位或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違反本準則的,由相關單位或者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者上一級紀檢(監察)機構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準則適用于中國證監會機關及派出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監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證監發〔2000〕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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