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是什么?較2002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有何改進?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內容共6章27條,主要包括總則、投資額度管理、賬戶管理、匯兌管理、統計與監督管理和附則。《規定》較2002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有以下幾點改進:一是將單家QFII機構的額度上限由8億美元提高到10億美元;二是允許QFII機構開立不同性質和類型的資金賬戶;三是將養老基金、捐贈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進行中長期投資的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四是明確開放式中國基金管理原則,并在賬戶開立、鎖定期管理、資金匯兌、申購贖回等環節給予了便利。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是什么?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內容共12條,包括投資額度管理、外匯賬戶管理、資金匯兌管理以及統計監測等內容。《通知》內容一是簡化了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縮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確了對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余額管理原則。同時,規定取得投資額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投資于監管部門許可的各類境外證券投資產品。此外,為防止證券經營機構占有投資額度而不使用,《通知》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調減兩年內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資額度。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對已經獲得額度的機構如何適用?
對于原已獲得額度的QFII機構,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分別開立賬戶的申請以滿足區分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的要求。對《規定》出臺前已發生轉讓、轉賣額度行為的QFII機構,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自《規定》頒布之日起,必須停止轉讓、轉賣額度的行為。
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合格機構投資者后續監管有哪些要求?
《規定》和《通知》進一步強化了統計監測和后續監管,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了相關報表制度,充實了報表信息;二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及其托管人的報備職責;三是規定了合格投資者及其托管人應履行的國際收支申報義務;z四是明確了相關處罰原則和依據;五是增加了所在地外匯分局日常監管職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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