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相關股東:
為進一步規范投資者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特別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東的交易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現就具體執行相關規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二、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上述途徑增加或減少上市公司股份觸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的,應當依照該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份。
三、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雖未達到法定比例,但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持有的股份性質、數量及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變動的數量、比例、日期及方式。
四、持有有限售條件股份的股東委托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知悉并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的承諾文件。
五、對違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資者,本所將依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等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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