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解讀
□李筱強
一、修訂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二、此次主要修訂之處
為進一步加強同非經常性損益相關的信息披露,提高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修訂)進行了修訂,并根據文件形式的變化將名稱相應改為“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新的非經常性損益規定從定義、內容、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比較重大的修改,對于提高上市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財務信息同投資者投資決策的相關性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主要從非經常性損益規定修訂的背景及總體思路、主要修訂之處和執行中的主要關注事項三個方面,對修改后的非經常性損益披露要求進行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非經常性損益是我國資本市場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標,對于投資者正確理解和把握相關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從而做出科學合理的投資決策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從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非經常性損益通常也作為重要的監管指標,在認定公司持續盈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之一,要求“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中,“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了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其中第七條關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的規定中,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第十三條關于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即“增發”)的條件中,在計算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的凈資產收益率時,在計算依據上也做了同第七條相同的規定。此外,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也明確規定,申請撤銷對股票交易實行的其他特別處理的條件包括“(一)主營業務正常運營;(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正值”。由此可見,非經常性損益指標對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以及申請撤銷“其他特別處理”等方面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2007年2月,證監會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特別是考慮到上市公司從2007年開始執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影響,對原2001年頒布實施的非經常性損益規定進行了修訂。從執行情況看,總體上有力地配合了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于幫助投資者正確分析和理解新會計準則下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做出科學合理的投資決策起到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執行中也暴露出如下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息披露質量:一是在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界定上通過簡單對照文件列舉項目的方式“對號入座”,忽視了根據定義認定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重要性;二是在個別項目是否屬于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標準方面較為模糊,對于影響較為普遍的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和處置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置損益是否應界定為非經常性損益等未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實際執行中公司對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標準不一致,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三是在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方面,側重要求披露非經常性損益的數量信息,缺少對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必要的文字說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對非經常性損益內容的理解;四是對所得稅和少數股東損益的處理上標準不一致,影響了公司間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為此,針對上述執行中的問題著重對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做出明晰的定義,對列舉項目和披露要求等進行進一步完善,是此次修訂的主要目標。
此次對非經常性損益規定進行修訂的總體思路是:
(一)突出非經常性損益定義在界定具體項目方面的判定作用。為糾正以往執行中“重列舉、輕定義”的本末倒置現象,此次修訂突出了定義在界定具體項目是否屬于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統馭地位,強調公司在界定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時,首先應對照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綜合考慮相關損益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的關聯程度以及可持續性,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判斷。
(二)進一步完善非經常性損益的列舉項目。根據執行中各方面反映的問題,在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基礎上,以列舉方式對通常屬于非經常性損益的具體項目進行完善。
(三)增加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內容。為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理解非經常性損益的內容,除量化披露外,將要求公司增加必要的附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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