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1日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31次主席辦公會議5月20日審議通過《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提高規章質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規章(以下簡稱規章)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為履行其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職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制定并以中國證監會令的形式公布的規定、辦法、規則等。
第三條 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匯編和翻譯,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首席律師辦公室)為中國證監會的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規章的制定工作,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 研究、擬訂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草案,組織、督促計劃的執行;
(二) 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草案;
(三) 審查規章送審稿,出具審查意見;
(四) 提請主席辦公會議審議規章草案并作規章草案的審查報告;
(五) 辦理規章公布與備案事宜;
(六) 組織、草擬規章解釋、修改、廢止的草案或者意見;
(七) 編輯證券期貨法規匯編。
第五條 制定規章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注重調查研究,立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實際,增強規章的規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項與計劃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各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報送下一年度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八條 法律部對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切實可行、保證質量的原則,擬訂中國證監會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草案,提請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部門、項目負責人、項目承辦人、進度安排、完成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在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執行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調整建議。對擬增加的規章項目應當進行補充論證,報會領導批準后由法律部納入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
第三章 起草與審查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各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規章起草工作;規章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由會領導指定主要起草部門;重要的或者綜合性的規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組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完成起草任務。法律部應當督促起草部門執行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
起草部門應當定期向法律部書面報告起草工作進展情況。法律部將匯總后的進展情況及時報告會領導。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可以邀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業協會等單位的公職律師等法制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專家、單位參與起草工作。
起草部門擬委托有關專家、單位起草規章草案的,應當商法律部后報會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將起草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起草部門應當要求參與起草規章或者受托起草規章的有關專家、單位遵守保密等制度。
第十三條 在起草過程中,起草部門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收集國內外的相關立法資料;開展立法調研的,應當制作調研報告;采取各種形式聽取意見的,應當制作座談會報告、論證會報告、聽證會報告等相應的報告。
第十五條 規章內容涉及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規章送審稿的起草說明中說明情況和原因。
規章內容涉及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業協會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六條 起草規章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應當注意與現行規章的銜接。新起草的規章擬取代現行規章的,應當在草案中寫明擬廢止的規章的名稱、文號;新起草的規章對現行規章的部分內容予以修改的,應當在草案中寫明所修改的規章的名稱、文號、條款或者內容。
第十七條 起草完畢后,起草部門應當制作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整理關于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
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制度、有關方面的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以及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報告、調研報告、國內外相關立法資料等。
第十八條 報送審查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部門共同起草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幾個起草部門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九條 法律部統一負責規章送審稿的審查。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有關材料,一并報送法律部。
第二十條 法律部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
(一) 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是否成熟;
(二) 主要制度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
(三) 起草部門是否已就規章的主要制度與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充分協調;
(四) 規章結構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五) 規章用語是否準確、簡潔,內容是否明確、具體且并非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內容的簡單重復;
(六) 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審查過程中,法律部可以就規章送審稿涉及的問題,向起草部門了解情況;也可以會同起草部門進行調研,召開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需要征求但起草部門未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意見的,應當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對于不能達成一致的重要不同意見,應當在審查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對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章草案,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證券期貨市場敏感問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經會領導批準,起草部門可以通過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將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報刊等媒體上刊登。
第二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后,會同法律部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
規章草案及其說明、審查報告由法律部提請主席辦公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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