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規征求意見,擬放寬券商自營資格,每次申請增加業務不得超過兩種。
今后,證監會對新設證券公司核準的業務將不超過四種。證券公司向證監會申請增加的業務數量也將受到控制,每次不超過兩種,并要和前次申請獲準的時間至少間隔一年。
為明確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的有關事項,證監會昨日對外公布了《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與現有的規定相比,草案對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的數量和流程進行了嚴格控制。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保薦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審批,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草案明確指出,證監會對新設證券公司核準的業務將不超過四種,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應當經證監會批準,變更業務范圍分為增加業務種類和減少業務種類,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兩種。
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時,需要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且持續經營已滿一年,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距前次申請獲準滿一年方可獲批。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昨日表示,草案控制券商申請業務的數量,是為了保證今后業務開展更加平穩有序。此外,券商自營業務資格雖然放寬了,但主要是針對風險小的投資品種,并不包括股票,這樣才能保證券商自營的風險在可控范圍內。
此外,證券公司進行現金管理時,可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投資規模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銷義務而買賣證券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自營業務的規則。(趙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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