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將步入常規發展新階段。
中國證監會昨天公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全文見6版),進一步完善了資產管理業務規則,使之更加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所謂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接受單一客戶委托,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而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時,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擁有的份額享有利益,承擔風險。
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資產安全,為客戶提供適當的資產管理服務是兩個細則制度安排的突出特點。在保護客戶資產安全方面,兩個細則分別從客戶委托資產實施托管,客戶委托資產獨立,強化內部、外部監督以及保障集合計劃推廣期間客戶資金安全四個方面加以規定,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
在防止利益輸送,保證公平交易方面,兩個細則均要求證券公司要實現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及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有效隔離,其定向、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主辦人互相不得兼任。
證券公司要通過完善投資決策體系,加強對交易執行環節的控制,保證客戶在投資研究、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各環節得到公平對待。證券公司還要對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和核查,有效監督投資交易過程和結果,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
結合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兩個細則還針對業務操作中的具體問題作了制度規定。
如建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專用證券賬戶制度、明確持股5%以上的客戶應當履行公告、報告等義務,并對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進行了規范。
同時,細則要求,客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后,證券公司通過專用證券賬戶為客戶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的,應當在每次買賣前取得客戶同意;客戶未同意的,證券公司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
細則規定,證券公司參與一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成立規模的5%,并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5%。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參與的自有資金。
細則強調,客戶參與定向、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將自有資產委托給證券公司進行投資管理。證券公司管理客戶資產獲得的收益由客戶享有,產生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諾。
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負責人指出,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取得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未取得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據了解,目前已有54家證券公司取得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17家證券公司試點開展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20家證券公司開展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截至2008年4月底,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了35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中4只集合計劃到期清算,存續的31只集合計劃受托金額619億元;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受托金額20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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