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股權激勵后的業績指標不低于歷史水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證監會昨日公布股權激勵有關事項的兩份備忘錄,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為。證監會相關負責 人表示,相關規則將不斷完善。
備忘錄規定,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后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于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采用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和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對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備忘錄規定,如果以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進行,其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若低于上述標準,則需提交證監會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為防止在上市公司發布重大利好前突擊激勵,備忘錄要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提出上述重大事項動議至實施完畢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關于股份來源,備忘錄明確,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后,按照經證監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在一年內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對于股權激勵對象,備忘錄明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同時,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此外,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備忘錄要求,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一次授予,則授予數量應與其股本規模、激勵對象人數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體現長期激勵的效應。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分期授予,則須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確定本次授權的權益數量、激勵對象名單、授予價格等相關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權情況的摘要。授予價格的定價基礎以該次召開董事會并披露摘要情況前的市價為基準。其中,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定價原則遵循首次授予價格原則,若以后各期的授予價格定價原則與首次不一致的,則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
備忘錄指出,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記者 謝聞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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