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消息,修改過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下稱《規則》)和新制定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下稱《規定》)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并沒有提高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證監會機構部負責人表示,這是促進我國證券行業對外開放和創新發展的又一重大舉措。2002年6月頒布的原《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共28條,此次修改了其中的16條,新增1條,修訂后的《規則》共29條。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數要求,從原來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寬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條件,從原來的境外股東限于證券經營機構,放寬到金融機構和一般機構投資者,并將境外股東持續經營年限從原來的十年以上降低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確了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合法途徑、股東資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滯后于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部分條款。
該負責人表示,與原規則相比,修訂后的《規則》規定的外資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準入條件更為寬松、參股渠道更為多樣、監管機制更為適當,體現了我國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實施證券業對外開放的一貫政策。
放寬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條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3的規定維持不變;境外股東自參股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不得超過25%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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