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所得計算口徑,以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并強調此舉“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通知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下發后,部分地區要求進一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所得計算口徑?,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除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所得以外,還應同時按以下規定計算年所得數額:
(一)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個人轉讓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
(四)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合伙人應根據合伙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作為年所得。
(六)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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