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保監會發文對保險公司高管的任職資格進行了嚴格把關。保監會指出,凡是在《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施行后,擬擔任保險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都要進行任職資格審核。
今年8月1日,《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根據《規定》,保監會將對保險高管實行雙審制,即核準制和報告制。董事和總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等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適用核準制;而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任職資格審查適用報告制。
保監會昨日對高管的任職資格再次進行了明確。保監會指出,《規定》施行前已經任命、未曾取得過任職資格核準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助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在《規定》施行后發生新的任職,不論擔任何種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均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董事兼任、調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業內人士表示,保監會此舉是為了從源頭上減少保險高管的違規行為。據悉,保險高管的過錯行為主要涉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承諾給予各種非法利益,進行虛假理賠等。這些行為都被新規定列入了處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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