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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制度
委員建議補充“排放許可制”
汪紀戎委員建議,草案在“實行排放總量控制”的同時,補充“排放許可制度”。“理由是,總量控制,最終都要落實到排放源,就需要分配并許可;總量控制目前只是幾個重點的污染物,對于一些行業污染物的排放,也還是需要通過許可來控制”。
汪光燾介紹,1979年環保法(試行)和1989年修改的環保法中,對排污許可均沒有規定。1989年環保法修改時,提請審議的草案中,曾對排污許可做了規定。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時,有些委員和部門、企業提出,規定所有單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都要領許可證,沒有必要,也難以做到。鑒于對這個問題的意見不一致,因此,現行環保法對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未作規定。
另外,有關排污許可的行政法規在多年前就明確由環保總局起草,因涉及上述問題,排污許可行政法規尚無方案,至今難以出臺。現行環保法沒有采納有關排污許可規定的基本情況,沒有發生重要變化,因此不宜在修改中寫入。
污染責任保險
建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入法
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入法。“立法報告中說,因為相關部門還沒有一致意見,所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沒有被采納。其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個多贏的做法,既可以減少政府部門的財務負擔,減輕企業負擔,甚至保險機構也多了一些業務。所以希望再給予考慮,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汪光燾表示,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是保險法調整范圍,有關規定應由國務院作出決策。
二是從試點情況分析,從投保企業來說,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認可度還比較低。我們經反復研究,認為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類特殊保險產品,應在保險法和相關行政法規中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