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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中的項目限值是如何設置的?
答:標準修訂稿中污染物項目限值的設置,綜合考慮了WHO關于大氣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的研究成果和我國當前實際環境形勢,從最有助于促進我國大氣環境保護的角度,參考WHO提出的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目標值制訂了標準限值,這是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的一次重要實踐。
5、將PM2.5納入空氣質量標準以及相應限值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答:PM2.5是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已經被科學證實,近年來我國PM2.5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將PM2.5放入強制性污染物監測范圍,既是我國以人為本,保護人體健康的需要,也是解決灰霾等環境管理需要,有利于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的科學水平,有利于消除或緩解公眾自我感觀與監測評價結果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將PM2.5年和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分別定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與WHO過渡期第1階段目標值相同,符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和環境管理的需求。
6、在征求意見稿中,對于臭氧的監測除沿用之前的1小時濃度值外,還增加8小時濃度值,原因何在?
答:有關研究表明較低O3濃度情況下8小時暴露與健康效應更直接相關,目前主要發達國家對O3的評價也是采用8小時平均濃度值。此次修訂在保留O3 1小時的同時增加了8小時這個項目,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可以在環境空氣質量實時報過程中,更有效提示公眾和環境管理部門防護臭氧的健康影響。
7、新指標的設定對于監控和減少我國部分城市霧霾天氣有何意義?
答:霧霾包含了兩個不同的概念:霧是相對濕度較高時發生的自然現象,而霾(灰霾)是一定天氣條件下大量極細微的干塵粒子等均勻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見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氣普遍混濁現象。我國區域性灰霾天氣日益嚴重,與人為排放的大氣顆粒物不斷增加,尤其是細顆粒物增加有關。標準修訂稿增加PM2.5項目為基本監控項目,同時收緊PM10和NO2濃度限值,出發點就是針對當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引導有關區域的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積極開展相應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防控灰霾等重點大氣污染問題。我們相信,通過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標準的引導和規范作用能夠在實際中逐步顯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