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辦法》的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適用于對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共22個省(區、市)人民政府實施相關專項規劃情況的考核。《辦法》將水質指標和治污項目指標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其中水質指標70分,主要考核跨省界斷面、湖區(水庫)斷面及重要支流斷面水質綜合達標率;項目指標30分,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項目完成率。
問:規劃實施情況考核工作與現行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工作有什么關系?
答:現行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與規劃考核工作相輔相成、相互補充,前者注重過程和手段,后者注重結果。減排考核體系主要考核各省級人民政府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總量減排完成情況,其中的化學需氧量考核不足以全面反映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為全面建立環境質量考核體系,我們制訂了《辦法》,根據不同河流、湖庫特點,對有關跨省界斷面、湖庫斷面和環湖河流斷面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指標進行全面評估,用水環境質量變化程度來綜合反映重點流域地方政府的治污效果,評估結果更易于被公眾理解和認知。
問:規劃實施情況考核由哪些部門負責?
答: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是實施各專項規劃的責任主體,按年度對轄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組成考核領導小組,并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對重點流域各省(區、市)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評估結果于每年5月底前向國務院報告,經國務院同意后,向社會公告。
問:對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劃實施情況的自查報告有哪些要求?
答: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查情況除水質指標和項目指標外,還包括治理項目投資完成情況、排污單位廢水綜合達標排放率、城鎮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及收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及聯網情況、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等。自查情況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水利部。
問:對于考核結果有哪些獎懲措施?
答:考核結果分為好(80分以上)、較好(70-80分)、一般(60-70分)、差(60分以下)。考核結果為差的,視為未通過考核。對考核結果為好的,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支持力。對未通過考核的,環境保護部將暫停該地區相關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區、市)人民政府需在30天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將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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