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生態稅”或“生態附加稅”,建立長期穩定的補償資金來源
課征生態稅,可以有效地解決生態資源物質補償和價值補償的雙重關系,可以有效消除市場在生態環境問題上存在的外部不經濟現象。目前我國不存在純粹意義上的生態稅收,在我國現行稅制中,資源稅與生態稅相去甚遠。
建議一:設置生態稅種。“生態稅”在內容上應該考慮以下方面的因素:(1)區域上,西部地區作為中國生態屏障區,為全國的生態環境安全提供了難以計量的生態服務功能,需要設置具有典型區域差異的稅收體制,補償西部的生態保護與建設,體現“分區指導”的思想。(2)類型上,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生產生活方式利用稅收手段予以限制,如對木材制品、野生動植物產品、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等的生產銷售征稅。(3)對環境友好、有利于生態環境恢復的生產生活方式給予稅收上的優惠等。因此這里的生態環境稅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稅種定義,而是建立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和協調發展的稅收體制的含義。
建議二:在“生態稅”沒推出之前,可以考慮先推出“生態附加稅”。“生態附加稅”類似城建稅或教育費附加的形式,其優點在于稅源較為穩定,征收簡便。“生態附加稅”可附在4種主要稅種上(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如三峽年發電量847億千瓦時,如果每度電提取生態補償費5厘就是4235億元,僅此一項可以保住28個像云南省德欽縣那樣的長江中上游貧困縣的原始森林。又如內蒙,如果征3%生態附加稅,按其年稅收收入700億總量計算,一年的生態稅收就能達到近3個多億。
(五)明確“生態功能區的區劃”,科學界定生態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范圍
西部地區要在全國生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明確各生態功能區的定位、保護的責任和補償的義務。建議將“生態功能區”分成五個級別:Ⅰ、Ⅱ為生態效益的提供者,Ⅲ為不提供者不受益者,Ⅳ、Ⅴ為生態效益的受益者。由中央政府在全國范圍對Ⅳ、Ⅴ級收費,對Ⅰ、Ⅱ級進行補償,從而建立“提供者收費,受益者付費”機制。科學地界定生態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是將錢科學地收起來、合理地花出去的“突破口”。
(■董小君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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