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峽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國務院國資委近日下發《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吨敢穼χ醒肫髽I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總體原則、基本流程、組織體系、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監督與改進、風險管理文化、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對《指引》的貫徹落實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指引》,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制定風險管理策略、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指引》稱,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實現五個確保: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指引》強調,企業要制定內控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指引》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下可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要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于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企業總經理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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