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04年4月出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5+1”法規文件之后,中央今年又集中出臺了5部法規文件。尤其是最近新華社受權發布的三個法規文件,分別對干部任期,任期內或滿的干部調動、交流以及任職回避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和富有新意的調整,逐步形成我國干部人事完備法規體系。
今年2月26日,新華社受權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和《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8月6日,新華社受權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三個法規文件。中組部部長賀國強指出,這5個法規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臺的“5+1”法規文件,與《公務員法》《干部任用條例》等法律法規一道,初步構成了較為完備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規體系,為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穩定干部任期 5年內調整不超過一次
為使干部任職穩定有序,《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確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任滿一個任期。除非出現下列六種情況,可以例外:達到退休年齡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因受處分或處罰需要變動職務或者被罷免職務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對于最后一個因素,任期規定也做了限制,要求:黨政領導干部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一次。除了防止任內隨意調動,任期規定也防止了出現戀棧職位的現象。
■規范干部調動、交流強化干部經濟業務能力
中央在穩定規范干部任期的同時,也對任期內或滿的干部調動、交流作出富有新意的調整。《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認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同時特列第十六條重申選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才到黨政機關任職,推薦黨政領導干部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而對地區之間的干部交流,規定指出,重點要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人才戰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進行。有關專家認為,中央最近一年多來所進行的干部人事調整,包括山西省省長于幼軍、吉林省省長王珉、貴州省代省長林樹森等,就是這個戰略的實施。此次規定對干部交流的范圍作了極大的拓展,體現了側重培養和發揮干部發展經濟業務能力的趨向。
■回避規定單獨成文經濟回避范圍擴大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規定,原先是放置在1999年制定的《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暫行規定》中。此次就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單獨成文制定了回避規定。比照以前規定,經濟回避是這次規定的新特點: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其次要求,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而在先前的規定中,只是要求領導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地、出生地、生長地任職。有關專家表示,關于回避的新規,雖然更注重更為隱蔽、間接的腐敗方式,但鑒于現代通訊手段的發達,回避的真正實現并不容樂觀。
今年集中出臺的五個法規文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個重要階段性成果。在6月19日召開的貫徹上述五個法規文件視頻會議上,中組部部長賀國強要求,各地要以中央集中頒布這五個法規文件為契機,進一步抓好中央關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項法規文件的貫徹落實,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政策不走樣。要認真研究貫徹執行法規文件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有效途徑和辦法。此外,各地要切實把中央關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項要求和規定體現到換屆工作中,以選好配強領導班子、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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