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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他山之石
國情決定油價機制
大部分國家的石油價格市場化都經歷了一個漸進的改革過程,以該國國情為出發點,選擇了較適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方式。
美歐——完全市場化
美國從1981年開始廢除了第一次石油危機時采用的政府價格管制政策,采用市場定價機制,政府主要通過稅收政策以及動用石油戰略儲備等方式調節國內石油價格。
歐洲主要發達國家也都在20世紀80年代基本實現了成品油價格市場化,并將對原油產品征收重稅作為政府調控石油價格的主要措施。
日韓印——逐漸市場化
日本經過10年時間逐步推進市場化,在1998年實現了成品油價格自由化。
韓國此前由政府定價,1994年開始與國際市場建立價格聯動機制,并于1997年實現市場化。
印度在1997年開始階段性地解除石油行政定價體制,并于2002年將其廢除,實現市場定價。
墨馬巴——政府控制
墨西哥政府對成品油的定價分為兩種:對汽、柴油的零售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對汽、柴油以外的其他油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馬來西亞通過國營石油公司控制著該國石油資源勘探、開采、加工和銷售等各個環節,政府嚴格控制成品油價格,并通過稅收來調節價格。
巴西的情況與馬來西亞類似。
分析:多國都堅持市場化取向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成品油價格改革與一國的經濟發展階段、能源稟賦結構、產業組織模式、市場主體情況以及政府監管能力等因素密切相關。但從多數國家的改革實踐看,都堅持了成品油價格改革的市場化取向,最終的目標模式是由市場決定價格。
林伯強指出,從各國對石油產品征稅的情況來看,價稅分離是一個共同的特征。所謂價稅分離,是指對石油產品所征收的各種流轉稅均在價外。這樣一方面避免了稅上加稅,重復征收;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對消費者行為的調節作用,培養消費者的節約意識。
2001年:雛形初具
2001年11月,國內成品油價格以紐約、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市場一攬子價格加權平均值為定價基礎,根據基本雜費及國內關稅,加上由國家確定的成品油流通費用,形成由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國內成品油零售中準價。“兩桶油”可以在中準價上下8%的范圍內制定具體的成品油零售價。當國際油價波動幅度在5%—8%的范圍內時,國內油價保持不變,超出這一范圍時由國家發改委調整零售中準價。
該機制簡稱為“三地成品油定價法”,其包含的掛靠油種、調價幅度等定價要素為以后的定價機制搭建了初步模型。
2009年:22天+4%
2009年5月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當國際原油價格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汽、柴油價格。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每桶80美元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于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時,采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的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至此,國內成品油的三大定價機制要素:調價周期、調價幅度、掛靠油種已經全部生成。
2013年:該調就調
2013年3月26日,國家發改委宣布了成品油定價新機制:首先,將成品油調價周期由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取消了國際市場油價波動4%才能調價的幅度限制。最后,根據國內原油進口結構變化,適當調整了掛靠油種。
新機制使得油價在一定的周期內實現了“該調就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