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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釋義】本條是關于當事人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
一、當事人對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重新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訴訟制度。依照本法和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條對以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作了特別規定。根據本法規定,國家統計局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有權查處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適用行政復議法的上述規定,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都應向國家統計局提出復議申請。由于目前國家統計局已在地方設立了1200多個派出調查機構,其中在設區的市、自治州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有300多個,在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有800多個,如果當事人對于國家統計局在省以下地方派出的各級調查機構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均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國家統計局將難以承擔,也不符合便民原則。此外,考慮到國家統計局已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授權國家統計局派出的省級調查總隊管理省以下各級調查隊。因此,本條規定,當事人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