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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近日,商務部制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據悉,《規定》中明確要求,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私家車無使用年限,行駛達到60萬公里后應報廢。
報廢最大里程為60萬公里
根據《規定》中的標準,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并無使用年限限制,但報廢行駛里程參考值為60萬公里。這便意味著,一般的私家車使用不受時間限制,但行駛里程超過60萬公里就應當予以報廢。而達到標準規定的行駛里程,或自愿報廢的機動車,車主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除此之外,各種類型和用途的標準均不一樣。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或行駛60萬公里;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或行駛50萬公里;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或行駛60萬公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或行駛60萬公里;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行駛40萬公里;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或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或行駛60萬公里;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行駛60萬公里;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這兩種專項作業車行駛里程均為50萬公里。
部分機動車將強制報廢
據了解,本次《規定》的出臺,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減少汽車尾氣污染,并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規定》要求,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將按規定強制報廢。
并且,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要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應按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而距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轄區。
南方日報記者 郭小戈
實習生 張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