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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1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精神,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開展節能汽車推廣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 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
一、節能汽車推廣車型及企業條件
(一)發動機排量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混合動力汽車和雙燃料汽車);
(二)已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
(三)綜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車整備質量(CM)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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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兩排及以下座椅或裝有手動檔變速器的車輛
L/100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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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裝有非手動檔變速器的車輛
L/100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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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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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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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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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CM≤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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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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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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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CM≤980
|
5.8
|
6.2
|
980<CM≤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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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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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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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CM≤1205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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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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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CM≤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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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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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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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CM≤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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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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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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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CM≤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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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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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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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CM≤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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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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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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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CM≤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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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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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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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CM≤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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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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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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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CM≤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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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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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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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CM≤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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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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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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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CM≤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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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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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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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CM≤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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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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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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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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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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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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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廣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履行約定的質量及服務;具有完備的產品銷售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二、補助標準和方式
對消費者購買節能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3000元/輛,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者。
三、推廣資格申請和確定
(一)節能汽車生產企業按照有關要求提出推廣資格申請(具體格式見附件1)。
(二)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根據申請情況組織節能汽車推廣資格審查,確定并公告節能汽車推廣目錄。
四、補助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推廣企業在月度終了后10日內將月度推廣信息(具體格式見附件2)上報財政部。
(二)財政部根據節能汽車月度推廣信息,預撥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給推廣企業。
(三)年度終了后30日內,推廣企業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清算報告和專項核查情況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四)財政部根據節能汽車推廣工作進展、資金需求等情況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于目錄審查、檢查檢測、信息管理、宣傳培訓等工作。五、標識的加施推廣企業應按本細則規定的樣式和內容(見附件3),在推廣車輛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六、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開展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檢查按照國家標準檢測試驗方法進行,采取市場抽查的方式,經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抽定待檢車輛并明確“車輛識別代號”后,由推廣企業提供、運送至指定檢測機構并負責回收。
七、附則本實施細則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申請報告
2. 年 月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
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內容和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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