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節能減排獎懲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附件2):
(一)節能減排數據嚴重不實,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環境責任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節能減排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給予扣分處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的;
(二)發生較大和一般環境責任事故的;
(三)被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通報,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對節能減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業,國資委授予“節能減排優秀企業獎”,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八條 授予“節能減排優秀企業獎”的中央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成與國資委簽訂的任期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和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
(二)建立較為完善的節能減排組織管理、統計監測和考核獎懲體系;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項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末,企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接近或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
2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能源利用效率、單位綜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降低率在中央企業居于前列;
3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在節能減排技術創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動全行業、全社會節能減排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 國資委對節能減排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指環境責任事故,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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