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2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李榮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3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2號
(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股東價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即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四)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提高戰略管理、價值創造、自主創新、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安全發展水平,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全員業績考核體系,增強企業管控力和執行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層層落實。
第二章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指標。
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計算可以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并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余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投入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九條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條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產出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一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凡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目標值低于上年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終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處于行業周期性下降階段但與同行業其他企業相比仍處于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二條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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