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能源國際合作
第一百零九條 [國際合作方針與方式]
國家通過締結國際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協調能源政策、交流能源信息等方式,開展能源資源互利合作。
國家建立和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型能源體系。
第一百一十條 [境外能源合作]
國家鼓勵對外能源投資和合作方式的創新,建立境外能源合作管理與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協調境外能源合作事務。
國家保護在境外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中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國家采取措施有效應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的能源投資項目所遭受的國有化、征收、征用、戰爭、內亂、政府違約、外匯匯兌限制等政治風險。
第一百一十一條 [境內能源合作]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合法權益。
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涉及能源發展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相關政策。
第一百一十二條 [能源貿易合作]
國家加強能源領域的雙邊多邊貿易合作,采取綜合措施防范和應對國際能源市場風險。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對外能源產品、技術和服務貿易。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境外能源貿易監管機制,對從事境外能源貿易的企業及其交易人員和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監管。
第一百一十三條 [能源運輸合作]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跨國能源輸送管網、能源運輸通道及配套設施的建設,保障涉外能源運輸的安全、經濟和可靠。
從事前款規定的能源輸送管網、能源運輸通道及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經營等活動,必須符合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協調和監督。
第一百一十四條 [能源科技與教育合作]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能源科技、教育與人才培訓的國際合作,鼓勵與其他國家聯合培養國內能源領域急需的專業人才,提高對國外先進能源科技的吸收、轉化與自主創新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條 [能源安全合作]
國家加強與其他國家和相關國際組織溝通、協調與合作,促進能源預測、預警與應急的國際合作,推動全球性或者區域性能源安全協調保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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