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公布《煤炭產業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今天正式公布了《煤炭產業政策》,進一步明確了煤炭產業準入門檻。鑒于當前小煤礦數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狀況尚未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核準(審批)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
將建設13個大型煤炭基地
《煤炭產業政策》明確提出,我國將建設神東、晉北、晉中、晉東、陜北、黃隴(華亭)、魯西、兩淮、河南、云貴、蒙東(東北)、寧東等13個大型煤炭基地,以提高煤炭的持續、穩定供給能力。
對于神東等13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原則上一個礦區由一個主體開發,一個主體可以開發多個礦區。按照資源稟賦、運輸、水資源等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在大型整裝煤田和資源富集地區優先建設大型和特大型現代化煤礦。
根據《煤炭產業政策》,國家鼓勵建設坑口電站,優先發展煤、電一體化項目,優先發展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鼓勵在中小型煤礦集中礦區建設群礦選煤廠。
環境容量不足地區不得發展煤化工
對于煤化工項目,《煤炭產業政策》也做出明確規定:在水資源充足、煤炭資源富集地區適度發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調入區和水資源匱乏地區發展煤化工,禁止在環境容量不足地區發展煤化工。
《煤炭產業政策》明確要求,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嚴格實行項目建設“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煤炭建設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國寶介紹說,煤炭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決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要嚴格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損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推進礦區環境綜合治理,形成與生產同步的水土保持、礦山土地復墾和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煤炭產業政策》突出強調要建立礦區開發環境承載能力評估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嚴格執行煤礦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排污收費制度。限制在地質災害高發易發區、重要地下水資源補給區和生態環境脆弱區開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等禁采區內開采煤炭。
鼓勵大型煤企兼并重組中小煤企
《煤炭產業政策》明確提出:鼓勵以現有大型煤炭企業為核心,打破地域、行業和所有制界限,以資源、資產為紐帶,通過強強聯合和兼并、重組中小型煤礦,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
據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將進一步出臺和鞏固相應政策,以鼓勵和發展煤炭、電力、鐵路、港口等一體化經營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參與冶金、化工、建材、交通運輸企業聯營,鼓勵中小型煤礦整合資源、聯合改造,實行集約化經營。國家還將完善相關制度,積極引導資源枯竭礦區經濟轉型,支持資源枯竭、虧損嚴重的國有煤礦轉產發展。同時,建立中小型煤炭生產企業退出機制。(記者 原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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