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強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經開發的旅游資源區域開展旅游經營活動。
為了加強對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旅游業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國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辦法稱,旅游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合理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包括已開發的各類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地質、森林、風景名勝、水利、文物、城市公園、科教、工農業、濕地、海島、海洋等各類旅游資源,也包括未開發的具有旅游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
辦法指出,旅游資源保護堅持嚴格保護、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實現協調監管、合理利用、科學發展的目標。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依法從事旅游資源保護工作。對于發現的旅游資源破壞事件,任何團體和個人都有義務及時向當地旅游部門舉報。
辦法強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經開發的旅游資源區域開展旅游經營活動。在以上區域開展科學研究、體育運動、探險等非贏利活動,應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備案,包括活動目的、人數、停留天數、相應聯系方式及預采取的旅游資源保護措施等內容。
辦法指出,依法從事旅游資源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制定專項的旅游資源開發保護方案。方案包括旅游資源開發過中的保護措施和建成后景區的旅游資源保護措施。并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辦法還要求,旅游景區從事旅游接待活動,應在旅游資源保護允許容量范圍內開展,并制定相應的旅游高峰安全運行預案,及時向社會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區最大接待容量的信息,合理疏導游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