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意見》對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方式做了哪些調整完善?
新聞發言人:關于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根據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則,具體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認定標準,依據民政部、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有關原則,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當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考慮當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
關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對在市場承租住房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實物配租。目前,各地對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積基本給予全額租賃補貼。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擴大后,對低保家庭保留現行規定;對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租賃補貼標準,以此計算補貼額,多租不多補、少租不少補。
記者:此前一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反映,拿著有限的補貼在市場上很難租到合適的房子。擴大覆蓋面后,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矛盾可能會更加突出。對此有何針對性措施?
新聞發言人:目前,由于住房結構調整還沒有完全到位、原有公有住房大部分已經房改出售等原因,適合租賃補貼家庭租賃的小戶型住房供應總體短缺,部分城市嚴重供不應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為1:4。低收入家庭即使領取租賃補貼,也可能租不到合適的住房或者要付出更高的市場租金。對此,《意見》提出,要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建成后按規定由政府收回或回購。同時,也可以選擇適當的區位集中建設,搞好物業管理服務,方便廉租住房對象的工作和生活。此外,《意見》還要求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建設中小戶型住房出租。
記者:按照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框架,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怎樣保障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特別是財力薄弱的中西部地區?
新聞發言人:為了保證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凈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進一步適當提高。
中西部地區土地出讓凈收益和公積金增值收益凈收入少,財力薄弱。為保證國務院重大決策能夠落實,《意見》提出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給予支持,這也是國外公共住房政策的普遍做法。
記者:當前,部分地區仍存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戶型面積偏大、供應不足等問題。請問針對這些問題,《意見》提出了哪些針對性的措施?
新聞發言人:1998年以來,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斷發展完善。國辦發[2006]37號文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為解決部分地區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戶型面積偏大,部分地區供應不足等問題,同時重申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有關規定,《意見》作出了針對性很強的規定:一是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限定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二是將建設標準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積60平方米左右;三是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房滿5年以后轉讓時,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優先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建設規模,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房價漲幅高的地區要增加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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