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有兩位富人為慈善事業貢獻出了自己巨額的財富,注定他們成為商業史上不朽的人物。一位是美國的沃倫·巴菲特,另一位是中國香港的李嘉誠。
6月,伯克夏-哈薩韋公司董事長巴菲特宣布,將把自己440億美元財產的85%,捐贈給比爾及梅林達·蓋茨基金會(Bill and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8月,亞洲首富李嘉誠將把至少1/3的個人財產(估計為188億美元并在迅速增長),捐贈給以他本人命名的慈善基金會。
因此,引發了國人對國內慈善制度的思考:為何內地富人中出不了巴菲特、李嘉誠?據統計,中國工商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但有過捐贈記錄的不超過10萬家,即只有不足1%的企業參與過捐贈;近年來,中華慈善總會所獲捐贈的70%來自境外,包括港澳臺,而中國大陸富人的捐贈不到15%。
有人認為是我們的富豪覺悟不高,這固然是一方面的原因,但善心也是需要制度環境來孕育的。慈善作為“第三次分配”,調節貧富差距緩和貧富矛盾的一個重要手段,在我國是嚴重缺乏制度設計的。
中國的慈善公益組織目前大約有100個,但大多依附于政府機關,行政色彩過于濃厚,缺乏獨立性,主要依靠政府勸募,在普及性上和公眾參與程度上與世界發達國家存在很大差距。
我國至今還沒有專門規范或保障慈善公益組織實體內容的法律法規條款,譬如慈善公益組織制度、相關的財務制度以及善款的募捐和使用制度等等,都是空白。這就使慈善事業沒有保障,善款的募捐和使用失去有效的監督,甚至被腐敗侵襲。最終的結果是,慈善事業失去了信譽,慈善機構遭遇信任危機,很少有人愿意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交給慈善機構。
另一方面,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太少,程序復雜,對公益事業的參與者不能形成一個好的激勵機制,也不能在全社會引導一種慈善文化。
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保證慈善事業在調節社會貧富差距中發揮出道德公益的作用。
國家信息中心發布報告稱,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時機已經成熟。如果說,一直以來在爭論的遺產稅,征或不征是個問題,那么,該征或不該征已經不是問題。
最近,福建漳州市出臺一條中考規定,只要納稅300萬元以上,其子女中考就可以加20分。這種地方政府所立的制度造成的窮人與富人的“代際效應”,已經是影響下一代的公平危機的信號。遺產稅開征對貧富差距有一定程度的調節,但它更重要的功能還在于抑制“富人”的代際轉移,預防富人的后代繼承財富,窮人的后代繼承貧窮,而社會則繼承上一代富人與窮人之間的不公平,以及由此產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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