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最近發出通知稱,不鼓勵中央企業之間相互對擬收購的同一對象進行競購。業內人士稱,這可能是針對近期國有中央企業間的重組并購“熱潮”的一種收緊信號。
國資委規劃發展局有關人士稱,“有評論認為,國資委這個‘婆婆’又出來多管事了。其實不是”。他說,《通知》的主旨是,央企的收購活動應該“告知”國資委,使得并購重組活動更健康有序,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不是對具體并購活動過多干涉。
國資委目前監管了190家國有大型企業。其長期目標之一是在這些重點企業中,培育出30至50家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
去年下半年以來,在國家宏觀調控的背景下,中央企業的收購活動中,出現一些問題。突出表現是,一些企業收購活動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一致,對被收購對象缺乏充分評估,規避風險的意識不強等,少數企業還存在盲目擴張的傾向。
國資委要求:一、中央企業收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的有關規定。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等行業的收購必須在事前報國資委。
二、中央企業境外收購活動,企業在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前應獲得國資委同意。
三、按照“突出主業”的原則,中央企業收購活動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收購對象的生產經營業務應與本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有較高的關聯度。在收購前要慎重決策。
四、對擬收購對象要進行規范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收購價格,對擬收購對象涉及的債權債務、土地劃轉、職工安置分流等事項要依法妥善處理。
五、不鼓勵中央企業之間相互對擬收購的同一對象進行競購。 (王磊)
中國青年報 20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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