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是指人們經常進行耕耘并能夠種植、生長各種農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3年內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視為耕地。在我國,耕地是一種主要的農業用地,包括:熟地(水田、旱地、菜地)、新開荒地、休閑地、草糧輪作的土地和連續撂荒可復墾的土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附帶種植零星果樹、桑樹及其他苗木的土地;多年固定耕種的河灘地,已圍墾利用的"湖田、海徐",復墾種植的礦區地塌陷地等也屬耕地范疇。
(二)與世界上其他各國相比,我國的耕地具有如下特點:人均占有耕地數量少。1996年底我國耕地統計數為 14.32億畝,人均耕地為 117畝,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畝的 1/3,而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要比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差的地區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從全國范圍來講,我國的優質耕地少,抗自然災害能力差.耕地中還有近億畝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質量差和耕地與水資源分布不均勻造成我國耕地的生產水平較低,與世界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00公斤以上。
耕地退化嚴重。我國許多耕地處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區,受到荒漠化的影響。我國干旱、半干旱地區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國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耕地資源貧乏。據統計,我國耕地后備資源即使全部開發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畝,而且建國以來,經過長期開發,剩余的后備耕地資源大多為質量差、開發難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國必須要保護耕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是耕地保護的基本原則。
(三)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耕地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府保護耕地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
(2)建設用地的原則。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耕地用途改變的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受到限制,將耕地改為非耕地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四)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3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改良。
(五)如果要進行耕地總量的變動,依據《土地管理理法》第33條規定,履行相應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自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也即各省級人民政府應負責任以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六)關于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1)依《土地管理法》第34條規定:"國家買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并進行嚴格管理的有: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基本農田即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農田保護區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
(2)對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
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凡是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如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該區內土地的,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設立開發區,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申報設立開發區時,必須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的,除依法繳納稅費外,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須按規定繳納或者補足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廢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1年以內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者繼續耕種或者由建設單位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閑置未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閑置費,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的,應收回用地單位的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個人承包耕地棄耕拋荒的,收回承包經營權。
(3)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定界、編制、批準和規劃: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條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10%以上?;巨r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為依據,并與縣市規劃、村鎮建設相協調。
(4)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耕地分為兩級:一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二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區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5)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七)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利用限制,在《土地管理法》第36條有規定:"唯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八)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并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交納或者補助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造地費。
法律對興辦磚瓦砂石土礦場用地有如下要求:①必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②能利用荒山、荒地興辦的,不得占用耕地;③辦場單位和個人在開采前。必須把表土層剝離堆放好,采后負責平整土地,或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市(縣)負責恢復利用;④對違法興辦或者采后不平整土地,也不繳納土地復墾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對農民在承包的耕地中挖魚塘、種果樹、造林等有如下限制:挖魚塘、種果樹、造林屬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范疇、農業內部結構高速要有計劃地進行,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要堅持林果上山、魚塘下灘的方針。山區、半山區和丘陵地帶林果要向山上發展,平原區栽果、造林要選在路邊、田埂、渠壩、荒灘、村頭、宅院等閑散的地方,實行林糧間作的,要保護糧食的持續增長,新開挖魚塘要選擇澇洼地、河灘、鹽堿地和海涂等不適宜耕種的地方。嚴禁私自在承包的耕地中挖魚塘、種果樹、造林等。
凡屬于有計劃地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的挖魚塘、栽果樹和營造速生豐產林等占用耕地的,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按批準計劃進行,即鄉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計劃需經縣農業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縣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計劃,報行署、市農業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占用耕地要編制計劃。
(九)《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l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共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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