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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下文物保護
第二十六條 水下考古調查和發掘項目應制訂針對性的出水文物現場保護預案,應配備必要的現場保護設備和出水文物保護專業人員。
第二十七條 出水文物應根據材質進行分類保存和保護。進行各類出水文物保護時,要注意采集其埋藏環境和附著生物樣品信息,并及時做好出水文物實驗室保護的準備和轉交。對出水文物的保護處理應有完整的檔案記錄。
第二十八條 水下考古發掘項目完成后,考古資質單位應對發掘區域進行保護性回填,并對根據水下遺址的價值和保存情況提出保護建議供文物行政部門參考。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體系
第二十九條 水下考古項目申報材料中應包括由考古資質單位制訂的有針對性的人員、設備和文物的安全預案。項目獲批后,由考古領隊負責組織各項安全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水下考古發掘項目,應設立潛水安全監督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制訂并認真執行潛水安全監督制度和潛水減壓制度,所有水下考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潛水作業的基本原則和安全準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