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第三章 水下考古調查
第九條 水下考古調查的任務是尋找、確認、登錄和研究水下文化遺存,為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提供依據。
(一)水下文化遺存按照形成方式可區分為水下遺址和水下文物地點。水下遺址應具有原生文化堆積,水下文物地點僅有次生文化堆積或散落文物。
(二)水下考古調查按調查性質分為普查和重點調查。
(三)水下考古調查應盡量選擇避免損傷遺址文化堆積和水下文物的技術。
第十條 進行水下考古調查應提前做好調查準備并制訂調查方案。
(一)調查前應盡可能收集擬調查水域的已有文物線索、考古成果、文獻檔案、海圖、影像資料等,以及該水域的地質、氣象、水文、潮汐等環境資料。
(二)根據調查目的和文物保護的需要,以及擬調查水域的環境特點,編制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報單位、調查隊伍組成、人員分工、工作時間與計劃、調查范圍、工作目標、調查方法、安全措施和文物保護預案等內容。
(三)根據擬調查對象的特點,選擇合適的調查設備并做好相應的物質準備,包括交通運輸、探測定位、潛水減壓、資料采集、文物保護等設備和經費、急救、通訊、生活用品等。
第十一條 針對水下文化遺存的考古調查應記錄調查對象的所處環境、性質、位置、范圍、堆積狀況、年代、文化特征和現狀評估等基本內容。
(一)水下遺存所處水域的具體環境特點應該詳細記錄。
(二)應甄別水下文化遺存的形成方式,對于水下遺址還應進一步判斷其所屬類型。
(三)測量并記錄水下文化遺存的地理坐標數據,并標注在海圖或者測繪圖上。
(四)根據遺物分布區域、已暴露文化堆積的位置綜合判定水下文化遺存的分布范圍,必要時可運用水下考古鉆探或遙感探測技術進行輔助判定。
(五)堆積狀況包括堆積層次、深度與厚度、質地與色澤、暴露的遺跡與遺物等內容,可通過直接觀察斷面或利用鉆探技術獲取堆積狀況的信息。
(六)年代和文化特征可以參考測年數據、遺跡和遺物特點進行綜合判斷。
(七)對水下文化遺存的保存現狀進行初步評估是考古調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水下考古勘探是水下考古調查的重要手段,勘探主要包括遙感探測、人工潛水探摸和鉆探等方式。
(一)遙感探測是進行水下考古勘探的首選方式。提倡對同一調查區域使用多種不同設備進行遙感探測,遙感探測結果應以人工潛水探摸或者借助潛水儀器進行視覺探測的方式加以核實。
(二)提倡使用無損傷的水下考古勘探技術,對于已局部暴露的水下文化遺存應慎用鉆探。
(三)對于被水底淤積物覆蓋的水下文化遺存,可采用鉆探或局部的淤積物清除技術進行勘探,但應嚴格控制鉆探和揭露面積。
第十三條 水下考古調查記錄應是客觀、全面和科學地反映調查背景、工作過程和調查對象的資料,包括文字記錄、測繪記錄和影像記錄三種形式。
(一)文字記錄包括工作日記、調查記錄表、鉆探登記表、考古物探記錄表、潛水記錄表等。測繪記錄包括記錄水下遺址位置的海底地形圖、水下遺址分布圖、重要水下遺跡和出水文物的平剖面圖、遙感探測數據圖等。影像記錄包括水下遺跡、遺物的攝影、攝像資料等。
(二)水下遺跡和遺物應進行編號記錄,文字記錄應盡可能詳細規范。
(三)調查區域、探孔位置以及水下文化遺存的坐標、范圍、重要遺跡和遺物的位置等信息應盡可能標注在大比例尺的海圖或者海底測繪圖上。
(四)水下文化遺存的全貌、重要局部、水下文物和重要的調查工作過程等應進行影像記錄。
(五)調查資料應及時登記、存檔,并錄入數據庫。
(六)調查工作結束后三個月內必須向省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提交調查工作報告,并提出對水下文化遺存的保護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