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通用規范漢字表》對宋體字形調整的原則與結果
《通用規范漢字表》對宋體字的字形進行了微調,主要是取得宋體字筆形變異上的一致。其他主用字體(仿宋體、黑體、楷體)與非主用字體,以后再逐步進行調整。
1965年發布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對宋體字的字形進行了有規則的處理,1988年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繼承了其字形規定。但其中還有少部分字,在同樣條件下筆形變異處理不一致。這次制定《通用規范漢字表》,根據群眾和專家意見,按照字形處理原則,對所收《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的字進行了微調,也對新收的字進行了統一處理。
字形調整需要制定一些統一的規則,這樣,借此次字形調整,檢驗、總結和完善過去已經建立的規則,以便在今后擴大字量時仍然有章可循,不再出現新的字形不統一現象。這次字形調整的總原則是:
①尊重漢字結構:字形調整雖是筆形層面的問題,但筆形的變異也會影響漢字的結構;在規定筆形變異規則時,必須尊重漢字結構,不因筆形調整使字的結構模式發生錯亂或因調整筆形產生同形字、易混字等。
②考慮宋體風格:宋體字來源于雕版印刷字體,經過工藝美術處理,其筆形及筆畫交接有自身的特點,總體風格講求平直方正、對稱均衡。新的《通用規范漢字表》的宋體字字形,應盡量符合宋體字的風格特點。
③遵循統一規則:調整字體,必須遵循統一規則。一切規則是在條件的控制下確立的,為了減少隨意性,條件相同的字應按統一規則處理,條件有變化時規則才能變化。印刷字形的美化屬于工藝美術層面,也應考慮規則的一致性。
④嚴格控制特例:在按規則處理字形時,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完全不允許對個別字進行特殊處理是很難做到的;但在處理特例時應闡明充分的理由,盡量減少規則之外的特殊處理字形。
在總的原則控制下,宋體字的筆畫變異需要有進一步的理性規定。在這次字形調整中,制定了橫變提,豎變撇,捺變點,豎彎鉤變豎提,豎鉤、橫折鉤去鉤等五類筆形規則,這些規則是從原有字形規范中總結出來的,同時用來復查新的規范字是否符合這些規則。經過對字形的調整和美化,進一步取得了宋體字筆形的一致,使字形更趨于規律性、系統性。
《通用規范漢字表》以筆形變異規則為標準,對所收的8300字全部進行了復查,在統一筆形規則的前提下,生成了《通用規范漢字表》的宋體字形表,其中包括對《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中與規則不一致的44個字的字形進行了調整,約占《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總字數的0.57%。具體是:
①“琴、瑟、琵、琶”的上左和“徵”的中下部件“王”最后一筆橫變提
②“魅”的右部件和“糴、汆、褰、衾”的下部件的末筆捺變點
③“巽(撰、饌、噀同)”的上左部件“巳”的最后一筆豎彎鉤變豎提
④“親(櫬同)、殺(剎、脎、鎩、弒同)、條(滌、絳、鰷同)、茶(搽同)、新(薪同)、雜、寨”下部件“木”的豎鉤變豎
⑤“恿”的上部件和“瞥(弊、憋同)”的上左部件中橫折鉤變橫折
⑥“蓐、溽、縟、褥、耨、薅”中的部件“”以及“唇、蜃”由半包圍結構改為上下結構
⑦“轂”的左下部件“車”上添加一短橫,與從“”諸字的字形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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