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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應對氣候變化,應構建以確定“未來排放配額”為出發點的國際責任體系
中國科學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的丁仲禮院士在《2010科學發展報告》上發表了題為“應對氣候變化,應構建以確定“未來排放配額”為出發點的國際責任體系”的文章,針對應對氣候變化的相應國際責任體系構建這一重大戰略問題作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獨到的見解與建議。
針對哥本哈根談判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果這一事實,作者首先指出,在發達國家掌握了話語權的現實下,各國之間在圍繞減排的利益博弈上從起點就是不公平的。這種不公平性體現在五個方面:(1)以“減排”而非“未來排放權”分配作為主要議題,在議題設置上有利于發達國家;(2)發達國家預先精心設計了一系列“減排方案”,而發展中國家并沒有深入理解方案背后的“陷阱”,從而形成了話語權的不對稱;(3)發展中國家未能提出“氣候債”的計算依據,從而使“氣候債”演變為“援助”且數額大幅縮水,形成“道德高度”的不對稱;(4)發達國家威脅使用碳關稅手段,發展中國家對此無法進行有力批駁和反擊,形成對談判破裂擔憂程度的不對稱;(5)發展中國家內部不同集團的利益訴求存在很大差別,很難協調出完整的談判目標與談判策略,為發達國家分化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條件。
作者隨后剖析了歐盟的“450ppm CO2當量濃度目標”。該目標與本次談判達成的“2℃增溫”共識是緊密聯系的。作者指出,在低碳技術發展推廣尚需時日、發展中國家需脫貧發展的現實下,這個目標是難以達到的。至于發達國家提出的“50%和80%方案”則隱含著排放權分配上的重大不公平,這是發展中國家無法接受的,也是此次談判最終沒有接受這一減排方案的部分原因。
作者認為,上述方案的根本缺陷在于其邏輯起點,即通過“減排”而非確定“排放配額”來分配未來排放權。二者雖然目標一致,但從操作上看卻存在很大不同。“減排”要以某年為基準制定減排目標,這就勢必在國家間引發激烈交鋒,難以在基準年份、減排目標、減排補償等多個相關問題上取得一致。而“排放配額”分配指的是一個國家在一段時期內應獲得的排放總量,至于在此時段內某國如何保證不超額排放,則可根據其發展階段、產業結構等因素,在“損失最小化”的原則下靈活掌握。用確定“排放配額”作為控制大氣CO2濃度的國際責任體系邏輯起點,顯然要更為優越和合理。
圍繞這一邏輯起點,作者隨后分析了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首先是如何公平地確定各國的未來“排放限額”。作者認為“人人平均”是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也是對這個問題的唯一答案。在此思想基礎上制定的“人均累積排放”指標可作為分配未來排放配額的依據,也是較易計算的指標。實行此思路面臨的最大難點是從哪一年開始計算該指標。作者認為將1990年作為計算起點應該不會引起太大爭議,同時這個議題也是較為容易達到平衡的,其復雜性遠小于各國減排比例的確定。
作者最后分析了人均累積排放指標的優越性,這表現在:(1)給予各國更大的靈活性,避免在“減排”方案下硬性調整能源結構、產業結構乃至發展方式所帶來的損失;(2)各國將會盡最大努力控制排放;(3)碳關稅問題將被消解,避免不該發生的貿易戰;(4)資金、技術轉移議題可獲得定量計算依據;(5)可將配額交換所產生的某個比例的資金交由某個機構管理,預作脆弱國家和地區的適應基金,為脆弱國家的適應提前做好準備;(6)促進生態建設;(7)有利于促進健康的生活方式。總之,要達成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協議,需要解構目前以“減排”為邏輯起點的責任體系,構建以分配“未來排放配額”為出發點的全球責任體系。(摘自中國科學院“科學發展報告”課題組撰寫的《2010科學發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