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天津5月31日電 (記者周潤健)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6月1日起將在我國實施。長期以來一直關注青少年問題的專家、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員關穎認為,實施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存在的“越位”與“缺位”現象應當避免。
關穎說,當前我國家庭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存在“越位”與“缺位”兩種極端傾向。“越位”表現為“保護過度”,父母在孩子養育中包辦、替代過多,為了保證孩子的學習,許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勞了,結果使得孩子在生活實踐中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智能和社會性參與的權利受到限制,弱化了孩子生存和發展的能力。一些孩子成人以后,只能是父母為他選大學、找工作、替他相親……這樣的孩子不能說是一個完整、獨立的人,很難自立于社會,這是家庭教育和保護的最大失敗。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所謂“適當”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點和需求,以孩子的長遠利益為出發點對他們實施教育和保護,這是對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的問題是“缺位”,即監護責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能盡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義務。目前我國有2000多萬父母進城務工的農村“留守兒童”、約100萬城市流浪兒童等,這些孩子中的很多人生存條件得不到保障,他們的教育和發展存在許多障礙,基本權益受到侵害,這是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的失職。
《未成年人保護法》針對這類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這是為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新增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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