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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峰工信部賽迪研究院互聯網研究所 博士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近幾年來,隨著互聯網應用普及,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日益深度融合,網絡對經濟社會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網絡經濟已經成為了推動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重要抓手,網絡空間已經成為了人類經濟社會活動的第二空間。與此同時,我國網絡主權被侵害現象屢有發生,網絡空間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網絡空間灰色地段大量存在,網絡安全運行秩序得不到法制保障,產生了許多負面影響,危害了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亟需立法加以規范。此次,國家從立法層面制定和出臺《網絡安全法》,及時明確了網絡空間經濟社會各項活動的最高法理準則,將有效規范網絡空間秩序,為我國拓展網絡經濟新空間、建設網絡強國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網絡安全法》強化了國家對網絡空間的主權。該法律的出臺,結束了我國在網絡安全問題上只有全國人大決定和各類部門規章制度、沒有基本法的歷史,用法的形式向全世界宣示和明確我國對國家網絡空間各項基本權利,對推進國家網絡空間治理,打擊國外勢力危害我國網絡空間安全、保障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空間經濟社會活動的禁區。該法律的出臺,明確指出了網絡空間哪些行為活動不可為,劃定了網絡空間活動的法律禁區,消除了網絡空間活動法制灰色地段,明確了合法與非法之間的清晰界限,為政府、企業和個人網絡空間經濟社會活動大膽創新和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亮明了網絡空間經濟社會活動的高壓線,為依法治網和依法管網提供了法律依據。
《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該法的出臺明確了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在網絡設施運營,以及網絡信息采集、傳輸、存儲、開發、利用和安全保障,網絡安全事件應急等各個環節的權利和義務,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參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提出了明確責任要求,對于規范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將起到有力的法制約束作用,將對網絡空間安全運行提供強有力法制保障。
《網絡安全法》加強了對個人網絡空間活動信息法律保護。該法的出臺對從事個人信息采集、存儲、開發、利用等活動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利用網絡竊取、出售、販賣個人信息法律懲治措施,對當前網上個人信息竊取和販賣亂象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將極大推進網絡經濟時代個人權利的保護,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
《網絡安全法》加強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保障。隨著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智能化改造的推進,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化和智能化趨勢勢在必行,聯網已經成為了一種標配,此次《網絡安全法》提出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明確了這些關鍵基礎設施保障的要求,將對保障國家安全起到巨大促進作用。
《網絡安全法》強化了國家對網絡空間安全保障能力。該法律出臺統籌了技術創新、人才培養、企業責任、管理制度、部門協調、應急機制等多個層面措施,強化了國家對網絡空間安全保障的能力建設,加強了網絡安全全鏈條管理,構建了網絡空間安全保障完整閉環,有效避免了網絡安全保障短板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