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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王振紅)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這也是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如何理解新《大氣法》提出的“規劃先行”? 中國科學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王飛副研究員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王飛認為,“規劃先行”本質是國際和國內對污染和環境控制的理念問題。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和經濟與社會發展一樣,環境領域“預防為主”、“防治并重,預防有限”等更需要把規劃作為首要問題,從而減少決策中的盲目性,爭取少出現“先破壞、后治理”等問題,進而減少污染的為害和治理污染的成本。
新修訂的《大氣法》中,“規劃”共出現17次之多,包含兩重含義。一是傳統意義上的行業規范設計,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等,這是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外圍社會和經濟布局;二是“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屬于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執行策略。“規劃先行”在兩個方面都需要重視。
在“社會和經濟布局”方面,規劃先行可以促進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促進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來源和產業進行布局,從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分布,便于大氣污染量的控制,也便于布設防治措施,確定大氣污染監測重點區域,提高社會監督能力。同時,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屬于對管理方式的制度設計,把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改良等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能,為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提供更好的綜合保障。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集中表現在第二章,該規劃集中反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的實現過程和步驟。“規劃先行”既尊重大氣污染治理需要考慮實際可能性,也提出明確的分階段目標,更要把治理目標實現過程公之于眾,也是環境保護部們、政府機關和社會對治理過程監督和檢查的標準。如果沒有明確的預先提出的規劃目標,監督和執法就可能會流于空談,無法保證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嚴肅性,也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這一立法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