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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新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險試點以來,推動了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促進了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提高了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有力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為加快推進大病保險制度建設,筑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受益,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務可及性,著力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切實避免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2.堅持統籌協調、政策聯動。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發揮協同互補作用,輸出充沛的保障動能,形成保障合力。
3.堅持政府主導、專業承辦。強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職責的同時,采取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方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優勢,提高大病保險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4.堅持穩步推進、持續實施。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社會負擔能力等相適應。強化社會互助共濟,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堅持因地制宜、規范運作,實現大病保險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的公平性得到顯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
(一)科學測算籌資標準。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保籌資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學細致做好資金測算,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
(二)穩定資金來源。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籌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多渠道籌資機制,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三)提高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或全省(區、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