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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立法體制機制。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方面參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機制,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加強立法工作力量,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并認真研究采納。貫徹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精神,開展立法協商。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立法宣傳工作。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探索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增強立法針對性,推進立法精細化,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二、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和“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
(一)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形勢,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證法律得到正確有效實施。安排檢查水污染防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業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職業教育法等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增強執法檢查的權威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加強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新型信息化建設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發展、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進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工作情況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罰執行監督等工作情況的報告。
(三)加大對預算決算的監督力度。審查批準預算決算和監督預算的執行,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權。修改后的預算法,對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的范圍、審查的程序和重點內容、監督的主體和責任等,作出了新規定、提出了新要求。我們要以全面貫徹實施新修改的預算法為契機,切實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聽取審議決算、審計工作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批準2014年中央決算;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圍繞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專題調研。
著眼于增強監督針對性和實效性,繼續探索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發揮專題詢問的作用,結合聽取審議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職業教育法執法檢查等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加強跟蹤監督,安排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關于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圍繞“十三五”規劃綱要編制工作若干重要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安排聽取審議相關專題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