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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社會融資規模存量各構成指標的定義及統計方法
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是指一定時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實體經濟(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從金融體系獲得的資金余額。這里的金融體系也是整體金融的概念,其內涵與增量定義基本相同。
從指標構成看,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統計由四個部分九項指標構成,即有:
社會融資規模存量=人民幣貸款+外幣貸款+委托貸款+信托貸款+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投資性房地產+其他
其中,當前其他項中主要是小額貸款公司和貸款公司貸款。
為真實反映實體經濟實際獲得的融資狀況,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按賬面值或面值進行統計。
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各構成指標定義和統計方法具體如下。
1.人民幣貸款:社會融資規模存量中的人民幣貸款是指一定時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金融機構向境內非金融企業、個人、機關團體以貸款、票據貼現、墊款等方式提供的人民幣貸款余額,金融機構和境外獲得的資金支持不包括在內。
2.外幣貸款:社會融資規模存量中的外幣貸款是指一定時期末金融機構向境內非金融企業、個人、機關團體以貸款、票據貼現、墊款、押匯、福費廷等方式提供的外幣貸款余額,金融機構和境外獲得的資金支持不包括在內。外幣貸款余額根據期末匯率折合人民幣后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存量。
3.委托貸款:指一定時期末由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即貸款人或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向境內實體經濟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余額。社會融資規模存量中只包含一般委托貸款,不包含現金管理項下的委托貸款。
4.信托貸款:指一定時期末信托投資公司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托投資計劃吸收的資金,對信托投資計劃規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余額。信托貸款不列入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負債表。
5.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指一定時期末企業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未到金融機構進行貼現融資的余額,即金融機構表內表外并表后的銀行承兌匯票余額。統計上體現為企業簽發的全部銀行承兌匯票扣減已在銀行表內貼現的部分,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社會融資規模中不重復計算。
6.企業債券:指一定時期末由非金融企業發行的各類債券余額,包括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公司債、可轉債和可分離可轉債等。
7.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指一定時期末非金融企業通過正規金融市場進行的股票融資余額,是當前非金融企業重要的直接融資方式。
8.投資性房地產:指一定時期末金融機構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存量。包括出資的土地所有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等。
9.其他:指一定時期末實體經濟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公司等獲得的資金余額,當前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和貸款公司貸款余額。(據人民銀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