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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果評定的依據
按照“檢驗依據”和“檢疫依據”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出口糧油檢驗檢疫結果做出評定。
2 合格評定和處理
經檢驗檢疫,進出口糧油貨物外觀色澤、氣味正常,安全衛生檢測結果、檢疫鑒定結果、品質分析結果全部符合強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證的規定,評定為合格。出口糧油檢驗檢疫合格后,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準予出口。進口糧油檢驗檢疫合格后,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銷售、使用。
3 不合格評定和處理
3.1 品質不合格的評定和處理
進出口糧食、油料色澤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顯發霉、變質現象的;進口植物油明顯渾濁、混有異物,肉眼可見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經品質項目檢測,發現一項或多項不符合合同、信用證規定的,均可評定為品質不合格。
出口糧油品質不合格的,不得出口。經加工整理,重新申請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口。
進口糧油品質不合格的,簽發對外索賠所需要的檢驗檢疫單證。
3.2 植物檢疫不合格的評定和處理
進出口糧油經檢疫,不符合“檢疫依據”的強制性檢疫要求的,應評定檢疫不合格,并將截獲疫情情況及時上報。
進境糧油植物檢疫不合格,但具備有效處理方法的,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實施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貨或銷毀處理。
出境糧油植物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如果具備有效處理方法,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實施除害處理,重新申請檢疫合格后,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準予出口。經除害處理重新檢疫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3.3 衛生不合格評定和處理
進出口糧油不符合“檢驗依據”的強制性衛生要求的,應評定為衛生不合格。
出口糧油衛生不合格的,不準出口,不接受復驗申請。
進口糧油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但具備有效處理方法,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實施加工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貨或銷毀處理。
進口糧油急性毒性試驗呈陽性的,立即開展衛生學調查,查明中毒原因后,作退貨或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