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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規定了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的內容主要有:
(1)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2)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
(3)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4)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