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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健身氣功活動
(一)審批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7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1.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所涉及的功法必須是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
3.有與所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場所;
4.有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設施、器材;
5.有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
6.有活動所在地場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7.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和衛生條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審批單位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相應管轄權限進行審批。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還應按照《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四)申請時間
活動舉辦前30個工作日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活動方案。內容包括:舉辦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功法名稱;活動時間、地點、人數;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情況等;
3.舉辦者合法的身份證明;
4.活動場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5.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6.200人以上的活動須有相關公安機關的許可文件。
(六)審批時限
體育主管部門收到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申請后,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設立健身氣功站點
(一)審批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第令412號發布)、《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7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二)審批條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資源;
2.布局合理,方便群眾,便于管理;
3.不妨礙社會治安、交通和生產、生活秩序;
4.習練的功法為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
5.負責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會體育指導員;
7.活動場所、活動時間相對固定。
(三)審批單位
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審批。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習練的健身氣功功法名稱;
3.負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4.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資格證明;
5.活動場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五)審批時限
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收到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申請后,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