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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電(記者 劉穎)2014年17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對《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修訂。新修訂的條例規定,違反規定的均按照法律上限處罰。其中,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合肥市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
按照條例規定: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的匯水區域。
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安徽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流域水環境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負責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并履行安徽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
8種情況主要負責人或引咎辭職
條例中明確規定,安徽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8種情況,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8種行為分別為:
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
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的;
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責令關閉、停產的;
接到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擅自改建排污口或處罰50萬元
據悉,違反條例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10萬元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以50萬元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