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審批權沒下放 監查管不放松
解讀人: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
從今年1月1日起,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新的調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方式——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這次調整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權,調整的只是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城市的建設用地審批權仍在國務院,不存在下放問題。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依然通過批準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審批權。
調整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報批程序,二是報批內容,三是審查責任。報批程序由原來的城市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調整為以省(區、市)為單位一年一次性申報,國務院一次性審批。具體又分成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報批程序發生變化后,報批內容也相應進行了調整,簡化了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相應減少了報件,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核把關;由于報批程序與內容的變化,審查責任相應作了調整,加大了省級政府的責任,由原來的“二傳手”角色,變為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職責——審核把關檢查指導
調整用地審批方式后,省級政府的職責,總體上說就是對申報城市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負總責,包括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規劃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報有關要求、用地是否結構合理、確實需要、節約集約等。
具體工作上,省級責任主要擔負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把關、檢查指導:
一是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嚴格審查。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以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等進行審核把關。符合要求的,上報國務院;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有關城市重新申報。
二是在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對城市申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包括對用地的項目或具體用途、用地勘測定界、履行征地前報批程序、落實征地補償資金、確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補充耕地、擬定供地方式以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審核把關。必要時應組織實地踏勘論證,以保證各有關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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