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昨日,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這也是首次明確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