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過去權益保障的落實無人問津,到年關歲末聲勢浩大的為農民工討工錢,再到現在為農民工爭取合法權益成為常態,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受到重視。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正式出臺,為保護農民工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而記者在現實采訪中了解到,要想真正使農民工權益得到保障落實,仍有諸多瓶頸亟待突破。
維權:討薪1000元,社會成本要3000
"再有欠工錢的事,俺可不鉚著個勁兒拼命去要了,至少不去帶那個頭,到頭來不僅要不回來錢,自己還又搭上那么多。別提了!"在石家莊市一處建筑工地,來自山東的農民工老吳提起自己討要工錢的麻煩來,越說越覺得自己冤。2年前,老吳在青島給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做修路工,最后包工頭欠了他3400元的工錢消失得無影無蹤,老吳決定把錢要回來。他找過青島市勞動監察大隊,找過工資清欠辦公室,最后還找到律師,一圈下來,時間過去了1個多月,路費飯費花了不少,可由于老吳不能提供翔實證據,工錢沒討到,自己還搭上很多。老吳的遭遇并非個別。記者從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獲悉,農民工如果被拖欠工資,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可以通過三種渠道追討工資:一是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三是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整個程序下來,一個農民工花費的時間至少在半個月以上。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肖衛東的調查,正常情況下,一位農民工假如索要1000塊錢的拖欠工資,社會可能要付出3000塊錢的成本。
據肖衛東的解釋,在這期間,一個農民工至少需要直接支付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仲裁過程中的受理費和處理費、訴訟費、復印費、查詢費等900多元。折合誤工損失550元~1050元。與此同時,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員、法院工作人員從接受舉報到立案調查、仲裁、開庭審理、撰寫法律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等,至少需要花費13天~25天的時間。按照現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月工資標準計算,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時間成本應該是1950元~3750元……這樣算下來,要討要一次1000元的工資,農民工本人需要支付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加上政府工作人員的時間成本,再加上法律援助機構的成本,還要高于3000元。
無良包工頭:常使農民工吃啞巴虧
2006年3月,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公布于世,許多人希冀這份新法案能有力解決農民工權益難保障的問題。而一些專業人士并沒有盲目樂觀。由于現實種種原因所限,當前絕大多數農民工給用人單位打工時,沒有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由包工頭中轉介紹,這給農民工爭取正當權益帶來了一定困難。在石家莊市裕華區一處施工工地上,一些農民工向記者反映,他們原來在農村種地,都是聽了去村里攬人的包工頭介紹才來城里打工的。一名曾被拖欠過工資的農民工告訴記者,上次被拖欠工資后,包工頭跑了,他找施工單位,可是施工單位卻告知工資已交到包工頭手中,人家單位有付工資的證據,自己白吃啞巴虧。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察處的劉建平在接受當地媒體采訪時解釋說,《勞動合同法(草案)》調整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而農民工討薪難的原因很多時候是因為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關系,并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而自然人與農民工之間發生的民事關系,勞動部門沒有權力介入。
"不清楚。公司到底叫啥名不知道,包工頭跟人家公司簽不簽合同我也不知道。"在記者隨機詢問一些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的情況時,得到了很多這樣模糊的回答,他們唯一明確的是自己的包工頭叫什么名字。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郝付華律師認為,這樣的情況導致農民工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很難收集到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許多專業人士呼吁國家應該出臺有關政策,強制用工單位在與包工頭簽合約時,必須有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合約;或者是強制用工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就應該給單位一定的處罰。"在農民工處于弱勢的大環境下,盡量減少包工頭的違法空間,并增加農民工在維護權益時的合法依據,是目前可行的一條道路。"郝付華律師說。
工傷索賠:認定難、拖不起
2004年12月的一天下午,在河北省唐山市一裝飾公司工作的農民工王某,在裝卸玻璃時突然被傾倒的玻璃砸傷。在被送往醫院后傷勢非常嚴重,隨時有生命危險。王某受傷后,他所打工的公司只是幫助繳納了4萬元住院押金,其他任何費用都拒絕支付。由于每天的治療費將近3000元,王某家甚至變賣房產也無法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因為無錢治病,王某幾次被迫停藥。2005年1月,王某終因搶救無效死亡。而此時,王某已在醫院耽擱了1個多月,他的勞動關系竟還沒有認定,索賠也無從談起。我國《工傷認定辦法》中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據許多農民工反映,他們身邊的工友在打工中受傷后,用工單位一般都遮遮掩掩不愿承擔責任,而如果找勞動保障部門仲裁,則既費時間又費精力。
記者查閱河北省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發現,如果用人單位在農民工受工傷后不愿承認跟他的勞動關系,傷者只能先行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待勞動關系認定后再向其申請工傷認定。"這一系列程序走下來,少則數月,多則兩三年,即使最終農民工得到了合法賠償,可是這病的治療耽誤不起啊。這樣的法律法規操作性太差。"一位律師這樣說。
河北省總工會副主席郭東海在分析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原因時認為,目前一些勞動保障方面的立法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現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大多是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制定的,偏重于調整國有經濟、集體企業的勞動關系,實踐中也通常將其變通為保障非公企業勞動者的勞動法規。但從內容、適用范圍到具體操作層面,都不能適應民營企業用工靈活、農民工流動性強的需要。(記者 朱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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